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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专员办:改进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日,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我办开展了对山西省2015-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专项核查。从核查情况看,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在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使用,及时完善、更新收支条目。核查发现,实际使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付的项目与系统中导出的项目存在差异,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的部分项目数据未在系统中录入。这不仅加大了本次核查的工作量,同时不利于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进行有效监管,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出在合法合规方面易形成较大风险。建议日常管理中,债务系统数据应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由财政人员及时调整录入。最好规定时限,超出时限不录入系统,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同时,必须保证债务管理系统的正常开放和运行。

  二、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联网。在比对债务管理系统内项目资金支出过程中发现,系统中上传的部分支付凭证只体现了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项目主管部门这一过程,从项目主管部门到用款单位、项目单位的过程却未体现。本次核查,被核查单位需重新整理、筛选以前年度会计资料以供核查,影响了核查工作效率。尤其是当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扶贫领域时,项目较多且零散,每个项目支出金额较小,整理原始支付凭证更为困难。建议政府债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联网,以便随时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动态监管。

  三、给予地方财政部门一定的项目调整权利。部分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需资金发生了变化,与申报时不一致,导致出现结余,结余资金被调整用于其它公益性项目,但在债务系统中项目却未进行调整。建议给予市、县财政部门一定的调整权利,在使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控制总额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往年度的债券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备案,使债务系统可以更真实反映项目的调整和变动情况。

   四、加强培训,提高核查人员工作水平。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及至整个政府债务的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财务、项目、工程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知识。建议财政部定期或者在安排核查等工作之前通过视频或者集中学习的方式,对专员办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一方面统一核查口径、对核查中需用到的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另一方面对重点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手段、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进行详细讲解,使核查人员能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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