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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专员办关于做好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晋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驻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年检范围 

  驻晋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4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账户年检时间 

  各驻晋中央预算单位集中上报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时间为2015年2月5日前,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三、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年检申报材料 

  1.年检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该年度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等。 

  2.《2014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申请表》电子版,即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文件。 

  4.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5.2014年12月31日全部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排序须与《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6.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等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报送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归集报送的年检资料: 

  (1)所报资料按照以下排序整齐装订:封面、年检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报表、银行对账单; 

  (2)《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各一份(不需装订)单独报送; 

  (3)年检申请表电子文档(光盘)。 

  2.请各单位将年检材料分别报送我办相关业务处: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资料报送四处;其他驻晋中央预算单位将资料报送一处。邮编:030001,地址:太原市解放南路6号中财大厦。 

  四、账户年检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对照《办法》、《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核对相关信息,做好2014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的布置、督导、预审和汇总工作。保证所报送账户年检数据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已备案信息逐条相符,数据准确。 

  (二)为帮助预算单位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办研究决定,对已开设但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进行补报,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我办将严格按照《补充通知》和我办制定的《关于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核操作规程》,逐户进行账户年检,并选取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年检中发现其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年检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对2014年度账户年检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抄报各单位的。 

  (四)本《通知》电子版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n.mof.gov.cn)查询下载。对于今后新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我办开展银行账户监管情况,亦将及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查询并对我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账户年检服务联系方式: 

  一处熊雁  电话0351-7781257 

  四处宋莉  电话0351-7781229 

  附件: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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