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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专员办制发<情况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

  为了提高财政监管工作效能,规范我办制发相关情况通报工作,推进业务工作转型发展,经各处室讨论并经办党组研究,现将《山西专员办制发<情况通报>工作规则》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1日 

  山西专员办制发《情况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情况通报”,是指我办在履行财政预算监管等工作职责过程中,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或严重性的问题,并且涉及面较广、涉及单位较多,通过提醒、批评、惩戒等方式以达到纠偏、规范目的而对外制作印发的工作通报。 

  第二条 “情况通报”可以采用联合发文或者我办单独发文两种形式。 

  第三条 “情况通报”包含的主要要素有:文件标题、主送单位、事项概述、通报内容及影响、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抄报抄送单位、发文单位、成文时间等。通报内容要简明扼要,逻辑性强、具有针对性。 

  第四条 “情况通报”的内容和格式共分为四部分: 

  1.工作开展情况。即对开展某项工作进行总体概述,包含开展工作的依据、工作方式、完成程度、结果等。 

  2.通报的具体内容。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达到的成效进行总结,对完成较好的提出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通报批评的,要有具体单位名称、案例数据、问题背景、产生的影响或危害等事实概述,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3.对存在问题或现象的处理意见。即对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列明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4.提出工作要求。对类似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相应的管理建议,以便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认清性质、汲取教训并采取措施改进,提升以点带面和整体提升通报质效的功效。 

  第五条 工作流程:由各处室研究通报事项,确定具体承办人起草文件,处务会议研究,报办公室核稿,办领导审签。 

  第六条 相关处室要建立通报成果分析制度,就通报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通报所产生的作用进行评估,作为下一阶段工作部署主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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