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使我办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能够充分反映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并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成果充分运用,经各处室讨论并经办党组研究,现将《山西专员办<整改通知书>制发工作规则》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3月28日
山西专员办<整改通知书>制发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办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能够充分反映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结果,并督促检查问题的落实整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整改通知书,是指在财政检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被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税政策执行等方面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描述,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时所使用的文书。
第三条 整改通知书的使用范围。财政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历史等诸多原因,不适合在《检查结论与处理决定》中进行处理,或被查单位违规情节尚不够行政处罚,但需要针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时,将检查(核查)发现的针对性较强、须限期整改的问题,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引起被检查单位重视并有效实施整改。
第四条 整改通知书的基本要素。整改通知书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检查依据、需要整改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检查单位全称、签章及发文日期。
整改通知书应使用正式发文,一般适用“函”的文种,标题应当为“山西专员办对xx的整改通知书”。
第五条 整改通知书的内容
(一)检查依据。即实施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即属于整改通知书范围的检查问题,包括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等方面,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三)整改要求。应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要求,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
第六条 整改通知书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
第七条 整改通知书应由检查组撰写、检查组长审核,并报办领导审签后成文。
第八条 专项调查和日常监管出现此类情况,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5日起试行,待运行一段时间后予以修订完善。